伊春市玉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掟告伊春市玉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伊春市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717民初237号

原告:伊春市玉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通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仪明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梅,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金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肇州街1号。

法定代表人:于俊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伊春市水务局,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新兴西大街36号。

负责人:历瀛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实,男,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利,男,该局职工。

原告伊春市玉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伊春市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伊春市玉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春市玉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7元,由原告伊春市玉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 迪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曲艳辉

书 记 员  张明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