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17民初2067号
原告:伊春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通河路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795038925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和平街29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秀艳,系黑龙江圣***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57年10月2日出生,系黑龙江圣***事务所律师,现住伊春市伊美区。
被告:***,男,汉族,1957年12月3日出生,无职业,现住伊春市友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春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春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