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玉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伊春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17民初2067号 原告:伊春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通河路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795038925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和平街29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秀艳,系黑龙江圣***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57年10月2日出生,系黑龙江圣***事务所律师,现住伊春市伊美区。 被告:***,男,汉族,1957年12月3日出生,无职业,现住伊春市友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春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春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