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717民初1617号
原告:伊春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力市朗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春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铁力市朗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春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