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黑0606民初1302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大庆时代汇能风力发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
法定代表人:刘彦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卓琦,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黑龙江东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姜彦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男,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与被告大庆时代汇能风力发电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东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大庆时代汇能风力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卓琦、黑龙江东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的死亡黑白花公牛的损失8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二被告在原告***放牧区的草原上施工,施工区域未设立铁丝网及警示标志,导致原告***家的一头8个月大的黑白花公牛陷入施工的泥坑中死亡。
被告大庆时代汇能风力发电投资有限公司辩称,一是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死亡公牛所有权的证据,不具备起诉其公司的主体资格;二是原告***所称发生在放牧区域与事实不符,其公司已经通过黑政图2017第66号批件取得的该区域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总面积3.8057公顷,且该区域为盐碱地并非牧区;三是原告***在举证期内仅提供一份死亡鉴定,不能证明牛的死亡时间、地点及原因,也无法证明死亡公牛是如何进入其公司建设用地,且该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内容也不能证明公牛是在进入工地后死亡,还是死亡后移入施工现场;四是原告***主张的8900元损失无任何依据;五是其公司已将工程发包给被告黑龙江东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黑龙江东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是无法证明谁是死亡的黑白花公牛的所有权人,原告***虽称其是所有人,但对于草原上一头已经死亡时间较长,全身腐烂的牛,无法确认谁是牛的所有权人;二是无法证明黑白花公牛的死亡原因与被告黑龙江东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因果关系。天和动物门诊提供的《死亡鉴定》中明确表述:“因死亡时间较长,全身腐烂已无法进行剖检,初步诊断为颈椎断裂、窒息而死亡。”这份鉴定只能证明黑白花公牛可能是由颈椎断裂、窒息而死亡,至于如何导致的黑白花公牛颈椎断裂,是摔伤、是撞伤等等原因根本无法确定。另外,这份鉴定也只能是在不能进行剖检,不能对黑白花公牛的内脏进行检查是否有疾病的情况下,仅就其存在颈椎断裂的情况下做出的一个推断。同时,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黑白花公牛是在死亡前掉入泥坑,还是死亡后掉入泥坑是不得而知的。从大庆市大同天和畜牧兽医门诊部的许可证上可以看出,其诊疗活动范围是:动物诊疗,没有对动物进行死亡鉴定的资质和经营范围,其出具在死亡鉴定报告能否做为证据使用有待商榷;三是假设黑白花公牛是原告***所有,也假设是由于其掉入被告黑龙江东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挖设的泥坑而死亡的,那么作为动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也应对黑白花公牛的死亡承担部分过错责任且为主要责任。被告黑龙江东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为了防止出现人员或者动物掉入泥坑,在其周边加设了警示的拦网;四是无法确定黑白花公牛的市场价值。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大庆时代汇能风力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取得了《大庆大岗风电场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由被告黑龙江东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大庆大岗风电场项目进行实际施工。2018年7月份,在被告黑龙江东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泥坑内发现一头死亡的公牛。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附卷予以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照片两张,欲证明其的牛死在被告黑龙江东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坑里。被告大庆时代汇能风力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欲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显示不出拍摄时间、地点,也不能证明与本案有任何关系,不应作为证据使用。被告黑龙江东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欲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黑白花公牛是在泥坑内死亡还是死亡后被移到泥坑。结合孔某出庭的作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提交的死亡鉴定一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其的牛死在被告黑龙江东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坑里。被告大庆时代汇能风力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及欲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认为一是从形式上看该组证据无经办人签字,不符合书证的形式要件;二是天和动物门诊所做的死亡鉴定无法律效力是原告***单方委托,从营业执照上可以看出营业范围仅为动物诊疗并不具备进行动物死亡原因的鉴定资质,所以该鉴定程序违法,方式不符合规范,鉴定结论不明确,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黑龙江东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认为鉴定需要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原告***单方委托不合法且鉴定结论证明不了原告***的主张。死亡鉴定无经办人签字,其它二份材料为复印件,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3、原告***提供的证人孔某出庭作证,欲证明其的牛死在被告黑龙江东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坑里。被告大庆时代汇能风力发电投资有限公司认为一是证人出庭作证程序不合法;二是证人的陈述与原告***的诉求相互矛盾。被告黑龙江东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证人出庭的陈述内容与原告***的诉求有矛盾,一是证人陈述牛的主人先后矛盾,同时陈述该村有好多户养牛,更不能证明牛的主人是谁;二是证人明确表述只是看到坑里有一头死牛,但不能确定牛的死因。对大庆市大同区八井子乡公民村、公民屯南坑里有一头死牛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死亡公牛归其所有、公牛死亡与二被告存在因果关系、死亡公牛的价值。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大庆时代汇能风力发电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东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89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 玮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淼
书 记 员 刘春梅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