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民再92号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东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东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城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2民初4437号民事裁定及本院(2017)黑01民终48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4月6日作出(2018)黑01民申5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再审申请人东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燕与被申请人东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张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一、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的问题。东方公司本案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东宇公司支付土钉墙工程扩大损失部分修复费,其于(2014)里民三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东宇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修复费386,293.28元,支付违约金6万元。本案的诉讼请求是针对新状况出现而产生的扩大损失部分提出的赔偿请求,后诉与前诉的标的不同,且后诉的诉讼请求未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东方公司诉讼请求不当;二、关于二审送达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上诉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第二审程序送达地址,二审法院根据东方公司于一审程序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地址、收件人邮寄开庭传票,并已实际签收,送达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诉讼错误,应予纠正,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未予审理,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7)黑01民终4878号民事裁定及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2民初443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善全
审 判 员 李子青
审 判 员 唐 皓
法官助理 赵 鑫
书 记 员 杜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