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06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二太堡。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贸大道与智谷四街交口***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东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合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利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富水路121号哈尔滨软件园A区1-1栋1-5层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建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乡新华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房地产有限公司、黑龙江东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利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建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22)黑0306执2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