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安杰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020)陕0112民初6454

原告:陕西安杰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2117032W。

法定代表人:秦志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玲娣,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965

法定代表人:刘强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文文,该公司行政专员,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警官职业学院。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000745016103X。

法定代表人:杨宗科。

原告陕西安杰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424日立案。原告称其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5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安杰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64元,减半收取计3332元,由原告负担。

 

 

           蒲小荣

 

人民陪审员       朱爱芝

  人民陪审员       田利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杨利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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