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6454号
原告:陕西安杰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2117032W。
法定代表人:秦志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玲娣,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965。
法定代表人:刘强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文文,该公司行政专员,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警官职业学院。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000745016103X。
法定代表人:杨宗科。
原告陕西安杰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称其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安杰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64元,减半收取计33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蒲小荣
人民陪审员 朱爱芝
人民陪审员 田利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利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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