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汉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申16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号甲。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汉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工农路*号**新天地*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汉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11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正天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汉隆公司自发生安全事故后对项目不再进行劳务施工,是正天公司如期完成建设任务,一审法院在汉隆公司没有提交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即认定工程量均为汉隆公司实施,与事实不符;二、如认定该工程始终由汉隆公司施工,正天公司向工伤、工亡的工人支付的79万元赔偿金,且二审中正天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则该部分赔偿金应从工程款中扣除;三、如认定相关工程为汉隆公司施工,则正天公司代替汉隆公司进行工程管理过程中产生、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也应由汉隆公司承担。综上,请求:1、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汉隆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中,各施工班组人员均称明月居项目其系给汉隆公司实际提供劳务施工,正天公司根据各自施工量代发劳务费,结合证人***、***的证言,能够证明汉隆公司完成了全部劳务施工。正天公司虽认为汉隆公司后期对项目不再进行劳务施工,但却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工人的伤亡赔偿费用,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未经过责任划分,应另案确认;正天公司主张的其已支付的管理人员费用等其他费用,该部分费用并非由汉隆公司委托经办,也没有该公司人员签字,并不能证明该部分费用应计算在给汉隆公司的劳务费内。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正天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