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 20483号
原告:陕西陶博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区XX城XX路XX号XX道XX城XX座X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姚本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希连,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莉,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甲。
法定代表人:刘强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陶博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陶博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 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陶博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84元,减半后164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华
二〇二一年 七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陈 涵
打印:扈艳红 校对:罗亚维 2021 年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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