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89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康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刘健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甲。
法定代表人:田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康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2年6月7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113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4665834.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因双方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且该案现已调解结案,故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康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康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且该案现已调解结案,故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为4665834.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滕欣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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