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5529号
原告:西安一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杨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慧,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宝悌,男,汉族,1968年8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一航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西安一航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一航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旬
书 记 员 丁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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