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4民初2016号
保全申请人:陕西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陕西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某,陕西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申请人陕西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元的财产。×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申请人陕西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