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1125行审332号
申请执行人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25MB1832132C。
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
被执行人黄冈市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50684144U。
法定代表人朱水平。
被执行人黄冈市华窑神工窑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510331539。
法定代表人朱华。
被执行人朱凡,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朱华,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申请执行人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浠资规执罚[2019]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黄冈市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市华窑神工窑炉有限责任公司、朱凡、朱华所决定处罚的第1、2项内容。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30日作出的浠资规执罚[2019]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浠资规执罚[2019]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浠资规执罚[2019]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黄冈市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市华窑神工窑炉有限责任公司、朱凡、朱华所决定处罚的第1、2项准予强制执行;
二、该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2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审判长 李 新
审判员 王金和
审判员 闵应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芝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