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9)鄂1125行初97号
原告黄冈市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市华窑神工窑炉有限责任公司、**、朱凡不服被告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四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四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市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市华窑神工窑炉有限责任公司、**、朱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闵应旺
审 判 员 张向明
人民陪审员 李 琼
法官 助理 田文娟
书 记 员 郭芝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