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1125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华窑神工窑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西湖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510331539。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华窑神工窑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鄂1125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华窑神工窑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月23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华窑神工窑炉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费11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2、本院多次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
3、本院于2018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调查其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登记房产。
4、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5、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因负债过多无力偿还,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至今亦无法联系。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华窑神工窑炉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华窑神工窑炉有限责任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其他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闵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