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肃民初字第1837号
原告榆林市怀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为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榆林市怀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怀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8元,减半收取计2734元,由原告榆林市怀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倪 勋
人民陪审员 张 倩
人民陪审员 杨月莹
书 记 员 张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