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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昌顺机砖厂与某某,榆林市怀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825民初120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边县某某机砖厂与被告榆林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董恩国
书 记 员 张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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