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6141号
原告: 绵阳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69588926D。
法定代表人:杨作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董伟,高宏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怀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远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9731242Q。
法定代表人:徐志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兴国,男,汉族,1972年9月26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人,大专文化,广西志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1082XXXX209260031。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怀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黄兴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86元,原告绵阳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1743元。
审 判 员 黑 振 燕
二0二0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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