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怀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榆林市怀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6644号
 
     原告:***,曾用名为郭锐,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咸阳市秦都区,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804261755。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尚兵,系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榆林市怀远建工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800719731242Q,住所地为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徐志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飞,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水闷,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福建厦门,住榆林市,公民身份号码:38505XXXX7008053714。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榆林市怀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沈水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榆林市怀远建工集团、第三人沈水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富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贺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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