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民初6594 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住所地:榆林市肤施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行长。
被告:**。
被告:**。
被告:榆林市怀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 晶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