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城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安卓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汉川市城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7执2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安卓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正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吴攀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川市城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大兴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鄢君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安卓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川市城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的(2019)鄂0117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汉川市城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汉川市城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加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汉川市城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9)鄂0117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双春
审判员  陈正旺
审判员  林友乐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昌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