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城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汉川市城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浔执字第1521号
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城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
法人代表,鄢君华。
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
法人代表,罗江玉。
被执行人甘南喜,男,1946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九江市。
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汉川市城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甘南喜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浔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甘南喜应支付申请人汉川市城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案款409000.0元,承担执行费6035.0元。现因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甘南喜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浔执字第15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