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2民初125号
原告:湖北华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5815445XR。
法定代表人:舒新华,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国顺,男,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劳动北路1260号御天城9栋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41980069F。
法定代表人:傅田华,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华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湖北华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
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92元,减半收取6646元,由原告湖北华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珊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库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