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华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6民初856号
原告:怀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渔子坡社区道田垅。
法定代表人:陆锐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姚再刚,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系该公司营销主管。
被告:湖北华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东沟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舒新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苗湘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城北停车场。
法定代表人:邓继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怀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苗湘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怀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怀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彭盼
书 记 员 马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