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华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6执保16号
申请人:怀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渔子坡社区道田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6587002717Q。
法定代表人:陆锐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再刚(特别授权),男,怀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北华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东沟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5815445XR。
法定代表人:舒新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苗湘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城北停车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6062236393B。
法定代表人:邓继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怀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就与被申请人湖北华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苗湘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苗湘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申请人怀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投保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为:6030101046020220000031)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湖北华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省鄂州市农村商业银行五里敦支行账号为8201********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湖南苗湘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支行账号为4300********的银行存款160000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舒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