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华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民初852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阁,贵州阁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静,贵州阁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华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舒新华。
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403室A座。
法定代表人:段荣宗。
被告:铜仁交旅集团桃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水晶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文。
原告***与被告湖北华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铜仁交旅集团桃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冯剑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罗晶晶
书记员石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