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6民初1198号
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国,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刚,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
被告:榆林市新宇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新宇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原告负担。
、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康学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