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新宇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人榆林市新宇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福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执14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新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怀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课义,男,汉族,1960年1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新,男,汉族,1988年6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米脂县。
被执行人:榆林市福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利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榆林市新宇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福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民初458号民事判决,经申请人榆林市新宇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710176.18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88160元,执行费7942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榆林市新宇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福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1、由被执行人榆林市福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申请人榆林市新宇建筑工程公司抵偿位于福鼎泰花园小区的AA个车位(价值AAA万元)。2、2021年8月30日前由被执行人再向申请人抵偿位于福鼎泰花园小区的20个储藏间(储藏间价值在抵偿时双方委托评估)。3、剩余款项待双方将储藏间抵偿后就剩余款项进行商谈。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新宇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榆林市新宇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福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该协议及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8执1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生华
审判员  惠海胜
审判员  沈国柱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