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执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新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怀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课义,男,汉族,1960年1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新,男,汉族,1988年6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米脂县。
被执行人:榆林市福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利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榆林市新宇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福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民初458号民事判决,经申请人榆林市新宇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AAA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BBB元,执行费CCC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榆林市福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多个小区车位未出售,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榆林市福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榆林市福鼎泰花园商住小区负一层的车位:A021、A023、A024、A027、A035、A040、A042、A043、A044、A046、B055、B059、B073、B078、B083、B084、B085、B086、B088、B098、B099、B100、B102、B105、B110、B120、B121、B122、B125、B140。
二、查封榆林市福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榆林市福鼎泰花园商住小区负二层的车位:A010、A011、A013、A014、A016、A019、A029、A031、A032、A033、A034、A051、A053、A054、A055、A056、B066、B069、B070、B072、B075、B077、B078、B080、B100、B103、B113、B117、B122、B123、B125、B126、B134、B135、B136、B137、B138、B139、B140、B144、B145、B146、B147、B152、B153、C065、C067、C068。
三、查封期限三年。
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郝生华
审 判 员 惠海胜
审 判 员 沈国柱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帅
书 记 员 高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