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6民初2858号
原告:张巨贵,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
被告:榆林市新宇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上郡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怀国,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巨贵与被告榆林市新宇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巨贵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巨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由原告德张巨贵负担。
审判员 张国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