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6民初2733号
原告:董红红,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砖庙镇董家墕村人,居民,现住该村。
原告:榆林市新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上郡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怀国,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董红红与被告榆林市新宇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红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红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董红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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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保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瑞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