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6民初2128-1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
被告:榆林市新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尚上郡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223961706T。
法定代表人:王怀国,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榆林市新宇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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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文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