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新宇建筑工程公司

榆林市新宇建筑工程公司与榆林市榆阳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02民初5777号 原告:榆林市新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上郡北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223961706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二街常官中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67153285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兴榆路6号榆阳区政府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8020160829280。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局长。 原告榆林市新宇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收案,经诉前调解无果后,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后七日内未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榆林市新宇建筑工程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