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81财保35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住所应城市蒲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8809187084。
负责人胡应峰,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应城市华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应城市粮贸街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730870008Q。
法定代表人张树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应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应城市粮贸街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180919910F。
法定代表人圣艳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树清,男,汉族,1956年8月26日出生,住应城市,住应城市v>
被申请人舒冬英,女,汉族,1958年11月8日出生,住应城市,住应城市v>
被申请人张群杰,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应城市,住应城市v>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7年11月14日出生,住应城市,住应城市v>
被申请人范跃华,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应城市,住应城市v>
被申请人潘丽萍,女,汉族,1964年10月7日出生,住应城市,住应城市v>
被申请人范攀,男,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住应城市,住应城市v>
被申请人白雪,女,汉族,1989年3月5日出生,住应城市,住应城市v>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应城市华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范跃华及配偶潘丽萍、张树清及配偶舒冬英、张群杰及配偶***、范攀及配偶白雪银行存款人民币14,368,312.3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承诺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应城市华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树清、舒冬英、张群杰、***、范跃华、潘丽萍、范攀、白雪银行存款人民币14,368,312.3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刘康
书记员周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