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09执保42号
关于申请人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三禾建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首安长江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湖北欣远科技有限公司、应城市华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卓泰置业有限公司、海南元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澳淦商贸有限公司、海南三禾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张晶、范跃华、潘新荣、白雪、张树清、张群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鄂09民初183号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该裁定分别采取措施如下:(一)、2021年3月19日,通过本院执行网络中心对被申请人湖北欣远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8201********的存款20542.43元予以冻结,措施结束日期为2022年3月19日;对被申请人潘新荣在工行湖北省孝感应城市支行账号1812********的存款73415.61元予以冻结,措施结束日期为2022年3月19日;对被申请人潘新荣在工行湖北省孝感应城月圆支行账号1812********的存款200000.00元予以冻结,措施结束日期为2022年3月19日;对被申请人潘新荣在工行湖北省孝感应城月圆支行账号1812********的存款60729.86元予以冻结,措施结束日期为2022年3月19日;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账号6228********的存款103433.75元予以冻结,措施结束日期为2022年3月19日;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账号6214********-0109-1的存款88884.77元予以冻结,措施结束日期为2022年3月19日;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账号6214********-156-1的存款31658.13元予以冻结,措施结束日期为2022年3月19日;对被申请人**在湖北银行账号6230********的存款6289.17元予以冻结,措施结束日期为2022年3月19日;对被申请人**在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明河支行的存款5079.35元予以冻结,措施结束日期为2022年3月19日;(二)、2021年3月23日,对被申请人**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27-228号江景大厦7层D室(不动产权证号:岸2011012863)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自2021年3月23日至2024年3月22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鄂09民初183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人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三禾建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首安长江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湖北欣远科技有限公司、应城市华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卓泰置业有限公司、海南元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澳淦商贸有限公司、海南三禾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张晶、范跃华、潘新荣、白雪、张树清、张群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实施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