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981财保20号
申请人:应城市华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蒲粮贸街**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730870008Q。
法定代表人:潘新荣,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七星桥***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76067784XY。
法定代表人:刘桃仙,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应城市华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098.58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担保人阮丽萍所有的位于应城市汉宜路以南、月圆小区西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应房权证城中字第××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应城市华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人阮丽萍所有的位于应城市汉宜路以南、月圆小区西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应房权证城中字第××号)作担保符合担保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
一、将担保人阮丽萍所有的位于应城市汉宜路以南、月圆小区西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应房权证城中字第××号)予以查封。
二、将被申请人**的1098.58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额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周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