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981执异字第1号
案外人***,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现住湖北省应城市。
原告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陆市金秋大道峰海天成1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582481210F。
法定代表人田前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曾喜山,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应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应城市粮贸街南路98号302室。组织机构代码:1809199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应城市华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应城市粮贸街南路98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73087000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喜山、***、应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城市华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前,本院根据原告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被告应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应城市城中粮贸街富华佳苑北区附楼及城南大道富华佳苑门店,案外人***于2016年11月29日对保全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法院查封的位于应城市城中粮××街××西区××房××商铺(××至××层,面积180.34平方米),案外人已于2010年1月29日向应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并支付全部房款,缴纳了相关的税费。因此请求解除对该商铺的查封措施。
本院查明,2016年10月19日,原告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曾喜山、***、应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城市华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同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鄂0981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应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应城市城中粮贸街富华佳苑门店。另查明,2010年1月29日案外人***与被告应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富华佳苑商用房定购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应城市城中粮贸街商铺,并于同年12月1日支付全部房款。该商铺在被查封的房屋之列。
本院认为,当事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案外人***与被告应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采取查封措施之前已签订了商用房定购合同,购买了富华佳苑西区裙房5号商铺,支付了全部房款,实际占有该商铺,并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案外人要求解除对富华佳苑西区裙房5号商铺的查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位于应城市城中粮贸街富华佳苑西区裙房5号商铺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张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