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应城市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民终11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应城市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体育场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天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城市蒲阳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体育场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应城市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城市蒲阳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1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清,并需要向当事人释明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1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7元,应城市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鲁 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魏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