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民终11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应城市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体育场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天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城市蒲阳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体育场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应城市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城市蒲阳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1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清,并需要向当事人释明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1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7元,应城市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鲁 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魏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