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黎明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与孝感市某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汉南民二初字第308号
原告: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船舶基地路1号基地。
法定代表人:胡蕊,行政总裁。
委托代理人:虞红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感市**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征一路。
法定代表人:黎风平,经理。
本院在审理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与孝感市**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43元,由原告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家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