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黎明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雄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民申4363号
再审申请人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雄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楚公司)、孝感市黎明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黎明公司)、龙福华、胡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9民终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的(2020)鄂民申4086号案件系关联案件,两案再审申请人均系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9民终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因本院对(2020)鄂民申4086号案件,已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鄂民申4086号民事裁定:“一、指令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对本案全洲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本案不予评判,由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雄楚公司与全洲公司、龙福华、胡世强、黎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再审期间,对全洲公司、黎明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及请求,一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叶 可 审判员 周海燕 审判员 陈继良
书记员 刘清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