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04民初602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付玮,女,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深圳大道东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570070448。
第三人(被执行人):湖北荆门天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146931526。
原告付玮与被告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荆门天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付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付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墙登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解达雄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熊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