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文昌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文昌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02民初942号
 
原告:榆林市文昌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乡企城航宇路西,组织机构代码91610800719745556U。
    法定代表人:奚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娜,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米脂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男,1984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米脂县城郊镇五里沟村4组46号,居民身份证612728198405140818。
榆林市文昌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诉本案原告榆林市文昌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已由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两案争议的均系榆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榆劳人仲案字(2019)第659号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陕(2020)0802民初94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胡  援
人民陪审员      钟  磊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薛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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