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宏远钢构有限公司

荆门市宏远钢构有限公司、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802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宏远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南京路4号,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4208007308477053。
法定代表人:许全心,董事长。
被执行人: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1888号赣东国际汽车城2幢四楼,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3610001625502404。
法定代表人:汪乐民,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宏远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802民初26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于2022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宏远钢构有限公司工程尾款22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宏远钢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7363.7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 雄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奕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