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宏远钢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宏远钢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04执963号
申请执行人:上***,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
被执行人:荆门市宏远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南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308477053。
法定代表人:许全心,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宏远钢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荆门市宏远钢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经济补偿、失业保险补偿金9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250元,但被执行人荆门市宏远钢构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钱家圣
审判员 王凯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曾光
书记员张仓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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