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巨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802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巨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守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黎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巨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8)鄂0802民初231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支付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xxx万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xxx年x月xx日主动交纳xxx万元执行款,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经调查,被执行人在位于飞行家(荆门)投资有限公司、荆门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接工程有未结工程款,上述款项已被本院保全冻结,但因工程现未进行决算,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经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现处于歇业状态,现进行注销清算,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余 雄
审判员 廖心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刘捷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