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804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
被执行人: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象山大道170号奥林雅苑十号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14692344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利息110万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及借款利息(该利息以16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496元、执行费3155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在荆门市利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持有39.759%股权,实际出资额138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中心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在荆门市利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享有10%股权(出资额348.6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钱家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雄
书 记 员 王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