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802执异83号
申请人(本案被执行人)荆门市巨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本案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宏景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宏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巨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荆门市巨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立案审查,审查中,申请人荆门市巨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申请人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荆门市巨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是其个人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荆门市巨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余雄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