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

湖北省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8执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住所地荆门市白云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WA487DQ43A。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执行人:曾力,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沙洋县,
被执行人:**,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
本院2018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鄂08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北省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长宁大道66号1幢的房屋和***位于长宁大道66号5单元1层101B号房屋进行拍卖。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长宁大道66号1幢的房屋和***位于长宁大道66号5单元1层101B号房屋进行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