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804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
被执行人: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象山大道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14692344F。
本院在执行***与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旭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违约金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500元、保全费4020元,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华旭对此予以书面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钱家圣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