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02财保109号
申请人:荆门市巨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荆门市巨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荆门市巨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在X(荆门)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X万元和在荆门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X万元及在荆门市X集团享有的工程款X万元。申请人荆门市巨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用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荆门市巨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在X(荆门)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予以冻结,金额以X万元为限;
二、对被申请人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在荆门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予以冻结,金额以X万元为限;
三、对被申请人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在荆门市X集团享有的工程款予以冻结,金额以X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杨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